8月14日凌晨,王寶強在微博上發出《聲明》,曝妻子馬蓉與經紀人宋喆有“婚外不正當兩性關系”,決定解除其與馬蓉的婚姻關系。該消息一出,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對馬蓉、宋喆等二人的各種負面評價席卷而來,并且,由此引發的“馬蓉騙婚”、“王寶強做親子鑒定”等話題,表明公眾對王寶強離婚事件的探討早已脫離事實本身,儼然變成了各種戲謔般的、侮辱他人人格的猜忌和指控,從中折射出了公眾復雜的社會心態。本律師認為,離婚屬個人隱私,王寶強作為公眾人物,公布妻子出軌行為無論是在社會道德層面還是法律層面均欠妥當。
首先,從社會道德層面上來講,自古家丑不可外揚,王寶強將妻子出軌行為公之于眾的做法有傷社會風化,有悖于社會公序良俗,造成的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第一,王寶強曝妻子出軌,目前是捕風捉影,即使有證據,這仍屬于家庭內部矛盾,應該在家庭范圍內解決。并且,婚姻及兩性關系屬個人隱私,立法者出于對中國傳統價值觀念的考慮,基于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的需要,對離婚案件明文規定為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類型,現王寶強將此事曝光于社會有何目的?是博取同情?還是吸引眼球以便抬高身價?這著實讓人百思不得其解。
第二,王寶強公開妻子出軌行為傳遞了一種錯誤的婚價觀。在我國,離婚的方式分為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對于后者,法律明文規定,法庭應先對夫妻雙方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再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這充分體現了民事領域中“意思自治”這一核心精神,同時,也進一步表明婚姻的特殊性以及我國傳統的關于“和”的價值理念。正所謂一日夫妻百日恩,它強調基于現有的或曾經的夫妻關系,需給予對方更多的尊重。本案中,王寶強作為一方民事主體,當然有權選擇終結自己的婚姻,但他現在的行為并非行使所謂的“受害人權利”,而是故意成為了“打開潘多拉之盒的人”。
第三,王寶強未正確處理婚姻關系,給子女帶來的傷害將難以彌補。子女是無辜的,但現在擺在她們面前的,不僅是父母要分開的事實,還有外人對母親的指責以及對自己血緣的猜忌,也就是說,子女其實才是這次離婚中最大的受害人。
第四,王寶離婚事件多日占據新聞頭條,公眾討論熱度不減,而拼搏的奧運健兒、具有歷史意義的8·15日本投降、彰顯人性溫暖的好人好事直接被忽視,這種現象正常嗎?人們總是在口頭不停地呼喚社會的公平正義,享受不被打擾的私人生活,卻有不少人在行動上助長著一種消費他人、娛樂他人的原始的惡,顯示出內心的空乏,試圖以此滿足自己的窺私欲。就現在來看,王寶強曝其妻子出軌的行為對社會、家庭,包括其個人都毫無正面價值!
其次,通過《聲明》,公眾主要接收到的訊息是王寶強是“受害方”,馬蓉是“過錯方”。這一信息除去對夫妻雙方婚姻道德上的評判,在法律層面更是頗有深意,存在通過強調“過錯”二字引導社會輿論、干預司法獨立之嫌。但是,在本案中,法官能依法判處婚姻中的過錯方“凈身出戶”并剝奪其撫養權嗎?本律師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對相關法律問題解答如下:
第一,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起訴離婚的,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王寶強已在其工作室發布的《立案聲明》中表示離婚心意已決,如此看來這婚是離定了!
第二,法庭應優先考慮給予女方撫養權。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離婚雙方若無法就撫養權問題協商一致,法院會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定。本案中,需要明確的是,即便女方確有背叛婚姻的行為,不等于她沒有撫養能力,更不等于她不愛自己的孩子,何況因王寶強職業的特殊性,經常不在家中,孩子在其婚姻存續期間內一直由女方細心照顧。因此,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有現實條件陪伴子女成長的一方應獲得撫養權。
第三,在確定撫養權后,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另一方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第四,馬蓉應分得更多財產,并有權要求補償。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離婚財產分割的判決應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為原則。并且,因馬蓉在婚內為專心照顧家人、支持王寶強事業,放棄發展自己獨立的事業,為家庭付出大量心血,離婚時王寶強應予以補償。但有證據證明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判決其少分或者不分。
第五,現有事實表明,馬蓉與宋喆不屬于《婚姻法》意義上的同居,故本案中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賠償問題。
另外,王寶強發出的《聲明》侵犯了馬蓉的名譽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項中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我國現有法律雖未對隱私權作出明確界定,但一般認為公民不愿意公開的純屬個人的事項都屬于隱私。與此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公開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造成他人損害,構成侵權。本案中,王寶強曝其妻馬蓉出軌,傳播面積甚廣,嚴重破壞了馬蓉的聲譽,給其生活帶來重大困擾,侵犯了馬蓉的名譽權。
所有人必須清楚的認識到,真相往往只有當事人自己最清楚。民眾不是法官,網絡平臺更不是法庭。法律的適用始終建立在法庭上呈現出來的被法官所采納的證據事實這一基礎之上,任何有意或無意煽動輿論的做法,即便博得同情,也不能改變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與此同時,法律與道德的評價標準不盡相同,不能根據一種道德上的認知做出法律層面上的評判,褻瀆法律存在的真實意義。
再次,《聲明》中強調,王寶強本人無愧于家人、朋友、社會,其妻馬蓉“嚴重傷害了婚姻、破壞了家庭”,并最后希望“給雙方父母和兩個尚未成年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試問,何為傷害?對婚姻的背叛固然是夫妻二人感情破裂走向離婚的重要原因,但作為一個以正面淳樸的形象而備受社會關注的當紅影視明星,王寶強保護家人的正確打開方式應該是盡可能低調和平的處理這段婚姻關系,而非選擇將他個人對妻子的仇恨公諸于眾,使其妻遭受公眾不負責任的唾罵、侮辱,徹底身敗名裂,更讓其年幼的孩子飽受非議,家庭糾紛迅速演變成了一場供上億人談資消遣的鬧劇。而這,才恰恰是給家庭、孩子帶來的最大傷害。
最后,本律師認為,公眾人物因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在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倡導社會良好道德風尚方面較普通民眾肩負著更大的責任。因此,公眾人物更需時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加強自身道德、文化修養,積極傳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