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問法網小編也是被一則新聞“雷”到了,也算是顛覆了小編的三觀,廣州的葉女士今年已41歲了,婚姻期間內與丈夫育有一女。早在幾年前,丈夫開始催促葉女士生二胎,但因為當時葉女士身體不好此事暫告一段落。但是從今年8月開始,丈夫又開始催生二胎。但是葉女士已經41歲了,從醫學上講已經不適合生育了,屬于大齡產婦,風險較高。但丈夫卻對葉女士提出,“如果不生二胎就離婚,此后他不再接送孩子,不再為家庭出錢出力,不撫養孩子,還要求將原來放在葉女士的工資卡要回來...”對此,葉女士十分苦惱,決定與丈夫訴訟離婚。
那么,以不生二胎為由離婚合法么?法院會判決離婚么?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葉女士僅是年紀大無法再承受生育風險,若是男方以此為由起訴離婚,除非女方同意,否則一般不會判決離婚。當然,若是葉女士起訴離婚,男方同意的,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
至于男方說的“此后他不再接送孩子,不再為家庭出錢出力,不撫養孩子,還要求將原來放在葉女士的工資卡要回來...”這個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依據《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也就是說,離婚之后,若孩子判給了女方,男方仍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至子女成年。
最后,問法網律師想說的是,依據《婦女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葉女士在41歲高齡的情況下選擇不生育二胎沒有任何問題,因為法律賦予其不生育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