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邯鄲一男子婚內強奸妻子獲刑8個月,該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也是打破了一般人對強奸罪的理解,很多人認為因夫妻雙方存在同居義務所以婚內丈夫強迫妻子不構成強奸罪,但是審判法官的判決結果表明了結婚證不是強奸許可證的審判態度。
案情大致為,2021年4月30日13時,被告人趙某喝酒后到被害人王某母親家索要戶口本,并趁此機會強行與被害人王某發生性關系,因被害人王某反抗并且處于生理期,被告人趙某強奸未遂。此外,本案案情的特殊之處在于,二人早已因感情不和開始分居,被害人王某已于2021年4月22日向邯鄲市磁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續,刑事案件主審法官進一步了解到夫妻二人感情破裂的原因在于被告人趙某長期酗酒家暴,刑事案件審理時二人已調解離婚。被害人為了子女的未來成長考量出具了諒解書,被告人也自愿認罪認罰,最后法院判決被告人趙某犯強奸罪,判決有期徒刑八個月。
問法網律師認為,并不是所有婚內的強迫行為均不構成強奸罪。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奸罪的犯罪行為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并未將婚姻關系存續期內的丈夫排除在外。并且從當前司法實踐來看,妻子已經提起離婚訴訟的,訴訟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與妻子發生性關系或是婚內丈夫教唆、幫助其他男子強奸自己妻子的,均可成立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