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女子在上海試駕一輛蔚來汽車時,突然沖向人行道撞上一對母子,導致一死一傷。蔚來汽車一工作人員回應稱,女顧客試駕前簽了試駕協議,對此事她肯定要擔責。他表示車本身沒有問題,女顧客的駕照也滿了一年。那么此事真的只需要追究試駕者的責任嗎?
蔚來的回應顯然是避重就輕,車輛本身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需要經過有關部門的調查,而不是單方面做出對自己有利的結論。若提供的車輛存在問題,蔚來自然要承擔責任,即使車輛沒有問題,蔚來作為車輛的所有者和提供人和管理人,對顧客試駕時可能產生的安全風險沒有預估并做好防范措施,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顧客有駕照也不代表其駕駛技能熟練,在第一次接觸新車時必然也會存在不熟悉車輛功能使用的情況,基于安全考慮,蔚來完全應當將試駕范圍控制在空曠的道路范圍,并配備經驗豐富的陪駕人員,以最大限度減少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而本案中的試駕地點為人員密集的鬧市區,蔚來回應的說辭也指出試駕的顧客可能是看到人員密集緊張導致的事故,顯然蔚來沒有對試駕服務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
發生了問題就應當積極面對,而不是推卸責任,一味的“甩鍋”永遠也無法避免悲劇的再次發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