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派出所報警稱接到詐騙電話: “有人自稱公安局的,說我是逃犯。” 民警一查:還真是,別走了!目前該男子因出借銀行卡,為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幫助,已被依法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都是出于給朋友幫忙,或者貪圖小利,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借或者出售給了其他人,最后因此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赡芎芏嗳藭X得就是幫忙出借個銀行卡,自己也不清楚對方是用來違法犯罪,怎么自己就因此觸犯了法律呢?其實只要自己多想想,如果真是正常的業務,所謂的朋友為什么不用自己的銀行卡。
許多犯罪分子利用這些借來或者買來的銀行卡實施電信詐騙、網絡賭博、洗錢等犯罪活動。而出借、買賣銀行卡則相當于為犯罪分子提供幫助,自然是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